(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29, February 05, 1992 ] 同业拆借交易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2 年 1 月 31 日的第 89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四卷的以下修订: 第 1 节. “a”项”第 4343Q 节特此修改为:“a.向中央银行会计部提交同业拆借业务,应当按照本节“b”项规定的同业拆借通知书或还款转帐单的方式,于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上午9:00至中午12:00重视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为此目的,银行同业拆借交易应包括(a)通知贷款交易,(b)以存款替代工具为证明的借款,以及(c)购买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但是,只有以上述方式提交给中央银行会计部的银行同业拆借通知或票据还款转账证明的交易或借款才有资格获得百分之一 (1%) 的准备金:由授权执行准银行职能(NBQB)且总部位于马尼拉大都会以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在马尼拉大都会以外进行的此类借款交易同样有资格获得百分之一(1%)的准备金,即使这些未按规定的方式提交给中央银行会计部:但是,前提是此类交易或借款仅用于弥补流动性和/或储备不足,并由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本票涵盖/不可转让,不受回购协议约束,参与证书/转让有追索权,并由NBQ正式盖章B 相关:最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以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从银行或投资公司的信托部门借入的资金,不包括在此处定义的范围内。银行间借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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