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GTEB 通函编号。 036, June 26, 1992 ] 关于转移、掉期和轮班的政策 1. 董事会于 1992 年 6 月 11 日和 25 日通过了以下关于转移、掉期和轮班的相关政策: 转移 掉期 轮班 a.最大允许数量 转让的最大数量为公司EQ持有量的30% 交换数量最多为公司相关类别EQ持有量的100%。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基于 RP-US 双边协议的允许的 EQ 持股百分比必须事先获得董事会批准。湾。取消资格规定 转让人在转让之日起 60 日内被取消参加转让类别的投标资格。适用于转让的取消资格规定。取消轮班资格是由董事会考虑的事项。 C。恢复 在受让方履行的数量范围内,在次年向转让方恢复。在公司执行的数量范围内恢复到源类别/公司。根据执行的实际数量进行恢复。 d。没收 50% 的没收/罚款基于连续两 (2) 年转移的较低数量。适用转移处罚规定。处罚规定不适用。 e.交出 转让的数量可以在转让之日起 30 天内无偿退还,但不得归还转让人。适用于转让的退保条款。适用于转让的退保条款。 F。未使用 受让方有责任支付 PO 的罚款。...
转移、掉期和轮班政策[GTEB 通告编号036]pdf预览版转移、掉期和轮班政策[GTEB 通告编号03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