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272, January 30, 2001 ] 小额贷款 根据 2001 年 1 月 11 日货币委员会第 40 号决议,在执行 2000 年《一般银行法》第 40、43 和 44 条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定时,应遵守以下准则小额融资贷款: 1. 小额融资贷款 - 是根据 1997 年《社会改革和扶贫法》(第 8425 号共和国法案)向基础部门发放的小额贷款,以及向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的其他微型企业贷款和小企业,以使他们能够提高收入水平并改善生活水平。这些贷款是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量发放的,通常是无抵押的。 2.小额贷款本金最高不得超过P150,000。这相当于 R.A. 下微型企业的最大资本化。 8425. 3. 贷款摊销时间表应考虑借款人的预计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被纳入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因此,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状况,小额信贷可以按日、周、双月或月摊销。 4. 此类小额融资贷款的利息应合理,并应由管理层确定,以符合其信贷政策。利率不得低于现行市场利率,以使贷款机构能够收回此类小额信贷附带的财务和运营成本。五、对符合本通知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小额贷款,银行不得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及规定的资料。根据法律或货币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使银行能够正确评估信贷申请,其中包括根据 R.40 第 40 条向国税局提交的用于税收目的的相应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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