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产[BSP 通告编号。第1222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1月19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22, January 19, 1990 ] 风险资产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89 年 12 月 22 日的第 1093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二、三、四卷的以下修订:第 1 节 在《规章手册》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和第四册第一部分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 [1] 风险资产管理。银行/NBQB的董事会有责任制定关于扩大信贷和分散风险的书面政策,并制定风险资产评估指南。如果银行/NBQB 要有效地履行其创造信用的职能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任何信贷扩展的固有风险,那么明确的贷款政策和健全的贷款实践是必不可少的。履行责任的方式应向公众、股东和监管机构保证,将采取及时和充分的行动,以保持贷款组合和其他风险资产的质量,以扩大信贷和分散风险并制定风险资产评估指南。”第 2 节 在《规章手册》第三部分第 I、II、III 和 IV 部分增加以下内容:采取措施保持贷款组合和其他风险资产的质量,并建立足够的损失准备金并将其维持在足以吸收贷款组合和其他风险资产固有损失的水平,每家银行/NBQB应建立一个识别和监控现有或潜在问题贷款和其他风险资产以及根据当前情况和新出现的投资组合趋势评估信贷政策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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