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自动取款机[BSP 通告编号。第1244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6月29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44, June 29, 1990 ] 场外自动取款机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0 年 6 月 22 日的第 592 号决议中,授权银行(包括外国银行的菲律宾分行)建立场外自动取款机(ATM),受下列条件: 1. 申请银行应事先获得中央银行的授权才能设置自动柜员机; 2.场外ATM只能安装在购物中心、超市、医院、大学校园等活动中心;但该地点应在申请银行设有常设分行为场外自动柜员机提供服务的服务区域内,并应采取充分的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并提交中央银行; 3.场外ATM的服务仅限于以下服务:从存款账户取款;存款余额查询;将资金从一个存款账户转移到同一银行内的另一个存款账户;信用卡预支现金;索取支票簿;要求截止声明。 4. 只有表现出普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银行才能开设场外自动柜员机。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0 年 6 月 29 日(新加坡元)JOSE L. CUISIA, JR。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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