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残疾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政策[CSC 第 20 号决议。 90-66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7月30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CSC 第 3 号决议90-668,1990 年 7 月 30 日] 允许残疾人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政策 鉴于,公务员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中央人事机构,有权颁布有关招聘和选拔官员和雇员的政策、标准和指导方针进入职业服务;鉴于,委员会根据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五册第 12 节第 (1) 段的规定,有权管理和执行有关各级公务员绩效制度的宪法和法定规定;鉴于,《宪法》第二条第 26 节规定:“国家应保障公共服务机会的平等”“xxx”被解释为涵盖公职任命,该任命应基于任人唯贤和适合担任公职的原则。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考试确定;鉴于,委员会根据宪法关于在任命政府雇员时适用和实施任人唯贤原则的规定,定期为职业服务进行公开和竞争性的公务员考试. 此外,根据特定的特殊法律,例如 RA 1080,经修订(委员会/律师)和 PD 907,委员会授予合格的申请人公务员资格;鉴于,第 21 节,第 5 章,第 V 号行政命令. 292 规定,因此:“政府就业机会应向所有合格公民开放,并应努力争取使最有资格进入该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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