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213,1973 年 6 月 16 日] 特赦法律要求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但在某些条件下未能这样做的人。鉴于,仅根据国税局的记录显示,1972 日历年的实际所得税申报人数约为 150 万;鉴于,有关工资收入者、不动产、机动车辆和公司股票的注册所有者、专业人士、出国旅行的人员以及应税交易的人数统计表明,该日历年的所得税申报人数1972年应该是四百万左右;鉴于,所得税申报人的估计人数与实际人数之间的差异是由于缺乏有关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的信息,尤其是在那些即使没有上一年实现的总收入;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据此我已承担整个政府的运作方向,特此颁布法令,与政府宣布的政策一致,给予纳税人一个改革并成为新社会一部分的机会: 任何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法律要求按照以下列举的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的人,如果没有这样做,现在可以自愿提交一份或多份报税表并每年支付 10 比索,即:每 (1) 名菲律宾公民,无论是居住在菲律宾还是国外,或 (2) 居民外国人,或 (3) 非- 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外籍居民l 如果他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类别,则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无论他是否在该纳税年度取得任何收入,如果在该纳税年度内,他 - (1) 是政府官员或雇员,或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无论其任命的性质或受雇期限如何; (2) 是专业人士; (3) 是任何不动产的注册或实益拥有人或抵押权人; (4) 是任何机动车辆的注册或受益所有人或抵押权人; (5) 是公司股份或证券的任何股份或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任何权益的注册或实益拥有人或抵押权人; (六)曾出国旅游,十八岁以下儿童除外; (7) 已为除区政府官员和市议员以外的任何公职提交了候选资格证明; (八)从事贸易或者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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