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LRA 通告编号1990 年 8 月 27 日 27 日 ] 为了正确执行 PD 1529 第 50 节(也称为财产登记法令)的规定,对细分计划进行验证和批准,包括合并和合并——土地登记机关划分的规划,现规定以下规则和程序,以供有关人员指导: 1. 法律规定须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的所有合并和细分规划,均应向土地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管理局接收并连续编号、编入索引并按优先顺序安排适当的行动。但是,在提交计划后的两 (2) 天内支付应付费用之前,不得采取与此相关的任何行动。支付日期而不是申请日期将决定优先顺序。此外,如果未在两 (2) 天内支付上述费用,则该计划将被视为根本未提交并应被撤回。在不影响重新备案的情况下,相应分配的细分图号将被视为取消。 2. 所有细分计划应在收到相同的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审查员。 3. 每个审查员应保存并保存一个记录簿,在其中记录细分计划编号、收到计划的日期和完成审查的日期。审查员应通过在收到计划的员工的记录簿的相应页面上签名来表明他收到了分配给他进行验证和/或检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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