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3 月 4 日 15 日 ] 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 修订第 8 号法律指令。(参见第 15 页) 1. 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仅发给符合《移民法》第 9 条( g) 和 20(a),如下:“第 9 节。从菲律宾以外的任何地方离开的外国人,在其他方面是可以接纳的,并且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条件,可以被接纳为非移民。xxx”(g) 一个根据本法第 20 条已获准为其签发签证的外国人,及其妻子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如果随行或跟随加入他的行列在他根据本款作为非移民进入菲律宾之日起六个月内。 (经第 503 号众议员法案修订)。 xxx "第 20(a) 节 本法第 9 (g) 节所指的非移民护照签证,在领事官员获得签发授权之前,不得由领事官员签发此类授权仅应在向移民专员提交的请愿书的情况下授予,该请愿书确定在菲律宾没有人愿意和有能力从事非移民所需的劳动或服务,并且非移民移民的接纳将有利于公共利益。请愿书应由准雇主或其代表以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宣誓。请愿书应充分说明非移民的劳务性质。移民是理想的,他将被聘用的可能时间长度,他将获得的工资和其他补偿,一个人在菲律宾的原因不能从事非移民所希望从事的劳动或服务,以及为什么非移民的入境有利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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