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CID 法律说明编号。 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2月03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8, February 03, 1988 ] 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 1. 预先安排的就业签证只发给符合移民法第 9 条第 9 款要求的人。 (g) 和第 20 条第 20 段。 (a) 规定:“第 9 节。从菲律宾以外的任何地方离开的外国人,如果可以接受并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条件,则可以被接纳为非移民:xxx ”(g) 来的外国人已根据本法第 20 条获准签发签证的预先安排的工作,以及他的妻子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如果陪同他或跟随他在一个从他根据本款以非移民身份进入菲律宾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 (由第 505 号众议员法案修订)。 xxx "SEC. 20(a) 本法第 9 节 (g) 项所指的非移民护照签证,该签证将由领事官员签发,领事官员应获得签发的授权只有在向移民专员提交的请愿书确定在菲律宾没有人愿意和有能力从事非移民所需的劳动或服务并且非移民移民的接纳将有利于公共利益。请愿书应由准雇主或其代表以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宣誓。请愿书应充分说明非- 移民是理想的,他将被聘用的可能时间长度,他将获得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菲律宾人不能接受的原因不得从事非移民所希望从事的劳动或服务,以及非移民的入境为何有益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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