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1988 年 6 月 21 日 37 日 ] 签发特别投资者的居民签证 [T] 这些说明 [进一步补充] 第 3 号行政命令的修订实施细则和条例 [如下所示]。规则和条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签发特别投资者居民签证(SIRV)。主要条件是外国人投资至少50,000.00美元。如果投资者已经在菲律宾,只要旅游部批准了申请,移民和驱逐出境委员会就会在这里签发签证。我们强调以下规定: “第六条准入身份和特别回返证明 第 1 节入境口岸的移民官员应根据现行有关外国人准入的法律法规,接纳本签证持有人为特别投资居民无限期停留,但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或规则 X 第 2 节. 移民和驱逐出境委员会应向正式接纳的特别投资者提供特别返回证明,允许其多次进入该国,而无需获得一个适当的再入境签证,为期一年,只要他的投资至少 50,000.00 美元完好无损,每年可续签。 xxx“规则 X 终止逗留第 1 条。是否应随时确定持有人该签证的大部分人已从菲律宾撤回投资或将其投资额降至 50,000 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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