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CID 法律说明 NO. 29, June 02, 1988 ] 当驱逐出境是最终和执行时 最高法院裁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将外国人驱逐出境。首先,可以根据《移民法》第 37 条将外国人驱逐出境,具体方法是指定其中列举的十三 (13) 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第 37 条,第。 (c) 规定:“在没有被告知驱逐出境的具体理由或没有根据移民和驱逐出境专员规定的程序规则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任何外国人不得被驱逐出境。”此外,第 8-A 节规定:“专员委员会对所有驱逐出境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其决定应在发布后 30 天后成为最终和执行的,除非总统在此期限内发布相反的命令。”其次,根据《行政法》第 69 条,该外国人可以在事先调查后被驱逐出境。第 69 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人员应被告知对他的指控,并且应允许他不少于 3 天;(3) 天为他的辩护做准备。他还有权由他本人或律师听取,为他自己提供证人,并盘问对方证人。”简而言之,菲律宾法律不允许立即驱逐出境,即菲律宾法律要求在驱逐外国人之前进行通知和听证。但是,如果根据《行政法典》颁布驱逐出境判决,则立即执行,并且可以将外国人驱逐出境,而无需等待三十天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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