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第 1 期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备忘录通告,1986 年 6 月 23 日 ] 遵守现有的检疫规定.有鉴于此,特此提请注意现行检疫规章制度的以下规定:“第 4 节岛际船舶卫生规定——”。 . .船舶代理人或船长有责任要求每六个月对他们的船舶及其船舶进行一次熏蒸并作出必要的安排。” 第 30e 节对船舶进行老鼠检查——“任何船舶不得离开港口,除非其去雷化文件是有序的。”特此提醒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被处以不超过 2000 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根据 RA 第 11 条的规定123. 特此禁止所有相关人员遵守。通过:1986 年 6 月 23 日(新加坡元。) BB SARENAS, MD, MPH 主管官员 生效日期:1986 年 6 月 23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 E 动态生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
遵守现有的检疫规则和条例[DOH 备忘录通告]pdf预览版遵守现有的检疫规则和条例[DOH 备忘录通告]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