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3-93[IC(DOF)保险代理人和一般代理人的许可]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28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IC (DOF) 保险代理人和一般代理人的许可,1993 年 6 月 28 日]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3-93 根据《保险法》第 305 条和第 414 条授予以下签署人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1 定义 本备忘录通函中使用的以下术语的解释适用于以下规定的定义: 一个。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人”一词应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湾。保险代理人是指代表任何保险公司索取或取得保险,或代他人向或从该公司转交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的申请,或提议或承担的任何人。参与此类保险的谈判。 C。总代理人是指代表任何保险公司索取或获得保险,或为他人向或从该公司转交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的申请,或提议或承担的任何人。在此类保险的谈判中行事,并获得该公司的授权,在他们之间执行的总代理协议中规定的业务开展中代表其进行其他行为和事情。 2 许可要求、限制 2.1 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不得向任何人支付任何佣金或任何补偿以获得获得保险的服务,除非该人首先从保险专员处获得许可担任保险代理人或总代理人。 2.2 未经保险专员事先取得许可,任何人不得在菲律宾担任保险代理人或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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