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活动的组织和监督[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2-8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08月08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1985 年 8 月 8 日 2-85 日] 组织和监督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的活动 根据第 1460 号总统令第 414 条与第四章第 1 和第 2 章相关的规定赋予我的权力,经修订,也称为《保险法》,鉴于据报道在遵守 1984 年 4 月 2 日第 2-34 号保险备忘录通函第 3.2 条规定时遇到的困难,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 1 定义 下列定义应支配下文所用术语的解释: a.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人”一词应包括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湾。保险经纪人是指为任何补偿、佣金或其他有价物,以任何方式作为或协助以任何方式招揽、谈判或促成订立任何保险合同,或代表保险人承担风险或投保的人。为自己以外的人投保。 C。 “再保险经纪人”一词是指为了获得补偿而以任何方式在再保险合同的谈判中采取行动或协助进行再保险合同的谈判或放置风险或为任何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 d。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经纪人”一词应指保险经纪人或再保险经纪人。 2 执照 2.1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其他要求外,经纪人执照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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