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1988 年 4 月 18 日 6 月 88 日 ] 强制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险法第 VI 章规定的佣金率 本委员会获悉,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非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佣金超过《保险法》第六章允许的强制性机动车责任保险业务的费率。在这方面,请注意该章第 387 节和第 389 节,引述如下:“第 387 节。任何有责任执行本章规定的政府机关或机构,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得作为代理人购买本条规定的保险单或保证金。代理人购买该保险单或保证金的佣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其保费金额的百分之十。 (下划线提供)“SEC. 389. 当公司或协会或政府机构或实体违反本章规定时,该公司、协会或政府机构或实体的执行官或官员应已故意允许或未能阻止上述违规行为,应作为委托人承担责任。请相应地进行指导。采用:1988 年 4 月 18 日(新元。) ADELITA A. VERGEL DE DIOS 保险专员重新发布:1991 年 5 月 23 日来源: 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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