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OG No. 49, 8029(2007 年 12 月 3 日) 1377, September 06, 2007 ] 特赦菲律宾共产党-新人民军-民族民主阵线 (CCP-NPA-NDF) 和其他共产主义反叛团体的成员大赦并最终让他们获得政府现有的社会经济服务,对于实现该国的和平与和解至关重要;鉴于,根据 2001 年 2 月 28 日的第 3 号行政命令,大赦计划是政府全面和平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根据 2007 年 3 月 23 日的第 172 号行政命令,给予大赦是前叛军社会融合计划的一部分;鉴于,迫切需要并表示希望将特赦范围扩大到 CPP-NPA-NDF 和其他共产主义反叛团体的成员,作为和解的工具,并作为他们回归和平、民主和多元化社会的途径;现在,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宣布并宣布:第 1 节特赦。应给予根据本公告申请的 CCP-NPA-NDF 和其他共产主义反叛团体的成员特赦。第 2 节。覆盖范围。大赦应涵盖叛乱罪以及其中包含或附带的所有其他罪行,以追求法理学所定义的政治信仰,无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作为特别法律应受到惩罚。但是,根据本公告授予的特赦不包括危害贞操、强奸、酷刑、绑架勒索、使用和贩运非法毒品以及其他为个人目的和违反国际法或公约和议定书的罪行,即使被指控致力于追求政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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