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之间政治协商机制的协议备忘录
2007 年 5 月 3 日 关于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之间政治协商机制的协议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菲律宾与保加利亚之间的友好关系,深化现有合作,并为这一合作注入新的内涵,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每两(2)年或在双方方便的任何时间举行政治磋商,审查双边关系,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第二条 磋商应在马尼拉和索非亚交替进行。协商也可以在双方参加的国际会议或会议期间在第三国进行。在此类国际会议或会议期间,双方还应就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寻求合作与协调的可能性。第三条 代表团进行政治磋商,由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的副部长或其他高级官员主持。第四条 磋商的议程、日期、地点和代表团的组成,通过外交途径协调。各方参加会议的费用,包括到会场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由东道国承担,东道国应为举行磋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当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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