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5 月 9 日 关于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政治协商机制的议定书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外交部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各方”,以进一步加强菲律宾共和国与匈牙利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深化现有合作,并赋予新的内涵对本次合作,同意如下;第一条 双方应每两(2)年或在双方方便的时间举行政治磋商,审查双边关系,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第 2 条 磋商应在马尼拉和布达佩斯交替进行。磋商也可以在其外交代表之间在第三国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参加的国际会议或会议上进行。在此类国际会议或会议期间,双方还应就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寻求合作和协调的可能性。双方还可决定通过其常驻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第 3 条 代表团进行政治磋商时,由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主持。第四条 磋商议程应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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