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和日本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公约的修正议定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9日
2006 年 12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的修正议定书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共和国,希望修改共和国之间的公约菲律宾和日本于 1980 年 2 月 13 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议如下: 第一条(删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改为: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 或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与建筑、施工或安装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督服务——不包括第 (7) 款适用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 - 前提是此类活动(针对同一项目或两个或更多相关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持续一个或多个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但是,如果提供此类服务是根据缔约双方政府之间关于经济或技术合作的协定,尽管有本条的任何规定,该企业不应被视为在该缔约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第二条 公约第 9 条应删除并由以下内容代替: 第 9 条 (1) 凡: (a)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缔约国另一方,或 (b) 相同的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双方均订立或强加条件两家企业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则任何利润如果没有这些条件,本应计入其中一个企业,但由于这些条件而没有如此计入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此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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