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 3 月 1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共和国关于对收入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公约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偷漏税,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一、本公约适用于代表每个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总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得的税款,以及对个人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款,均应视为收入税。企业。 3. 公约应适用的现行税种尤其是: (a) 就西班牙而言: (i) 个人所得税; (ii) 公司税; (以下简称“西班牙税”); (b) 就菲律宾而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菲律宾税”)。四、本公约也适用于在本公约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以补充或代替现行税种。第 3 条 一般定义 1. 在本公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西班牙”一词是指西班牙国家的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适用其立法,西班牙国家行使或将来可能行使管辖权或主权权利; (b) “菲律宾”一词指菲律宾共和国,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指包括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 (c)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视上下文而定,是指西班牙或菲律宾; (d) “税”一词是指西班牙税或菲律宾税,视上下文而定; (e) “人”一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遗产、信托和任何其他团体; (f) “公司”一词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在税收方面被视为法人团体的任何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h) “国民”一词是指: (a) 就西班牙而言,任何拥有西班牙国籍的个人; (b) 就菲律宾而言,任何拥有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个人; (c) 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协会,其地位源于缔约国现行法律; (i) “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的任何运输,但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地方之间经营的除外; (j) “主管当局”一词是指: (i) 在西班牙的情况下,经济和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 (ii) 就菲律宾而言,为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
菲律宾和西班牙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pdf预览版菲律宾和西班牙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