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7日
2005 年 4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期两国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菲律宾政府拨款 20,000,000.00 元人民币(仅人民币 2000 万元)。第二条 上述赠款用于实施菲律宾和中国两国政府讨论同意的项目。具体事宜由菲律宾贸工部与中国商务部商定。第三条 实施本协议的详细会计程序由菲律宾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行签订。第四条 本协定自双方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已满足国内生效要求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双方均未在本协议到期前至少三个月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再有效一年。 2005 年 4 月 27 日在马尼拉一式两份,中英文原件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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