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9 月 14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和加强两国双边关系;承认两国人民从这种合作中获得的好处;认识到采取一切措施鼓励和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必要性;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领域 双方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在本协定框架内,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在经济发展领域开展经济和技术合作。对两国都有利。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标,双方应促进: (a) 共同感兴趣的经济和技术项目的研究、准备和实施; (b) 人力资源开发方案的研究、准备和实施; (c) 在选定项目的财务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d) 在其领土内提供有助于提高其国家生活水平和繁荣的服务; (e) 任何其他可能被认为适当的合作形式。第二条 实施安排 经济技术合作应根据双方的能力和要求以及双方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商定领域内,有关合作形式、方式和条件的详细规定,将在单独的实施安排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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