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9 月 1 日 菲律宾外交部和蒙古外交部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蒙古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各自国家的对外服务发展计划,希望在双方之间建立合作计划,同意如下:共同利益,例如但不限于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计划,以及就国际法、外交实践、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交流信息。第二条 第一条所称合作,包括以下领域的交流: 一、与双方各自学习项目有关的信息; 2.讲师、教授、专家和学员/学者; 3. 出版物; (四)可以约定的其他合作方式。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文本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均应经双方同意。修改或修订应按照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规定生效。第四条 经任何一方明确要求,双方应就与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事项相互协商。第五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应自双方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其内部法律要求得到遵守之日起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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