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09月06日 马尼拉经济文化署与台北经济文化署马尼拉经济文化署马尼拉经济文化署与马尼拉台北经济文化署交通权交换协定作为“缔约方”,希望继续并扩大其领土之间和领土以外的航空服务,已同意按照以下条款交换交通紧身衣: 第 1 条 航空公司的指定 1. 每一缔约方可以书面指定多家航空公司经营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商定服务和商业航线。二、在收到指定并经指定空运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后,缔约另一方应立即给予指定空运企业适当的经营许可:航空公司的实质性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或两者兼有;湾。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满足考虑申请的缔约方通常适用于经营国际商业航空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 11 条 撤销和中止授权 尽管有第一条的规定,缔约一方有权向其有关当局建议撤销、中止或通过附加条件限制给予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缔约一方,如果该指定空运企业在根据本协定经营其航班时,未遵守首先提及的缔约方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未遵守本协定及其附件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但除非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进一步违反上述法律或法规或条款或条件,否则只有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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