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1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家庭互惠雇佣的问题 阁下: 我荣幸地向阁下致辞,以便代表政府向贵国政府提议智利共和国,我们两国之间的互惠协议,条款如下: 1. 智利共和国驻菲律宾和菲律宾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外交、领事、行政和技术人员的家属在按照本协定规定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应授权在智利的菲律宾在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条件下在该国从事有偿活动。此类福利也应适用于智利或菲律宾国民的家属,这些国民被认可为总部设在任一国家的国际组织。二、为本协议之目的,下列人员应理解为家庭受抚养人: (a) 配偶, (b) 在任何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 21 岁以下或 25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c) 遭受任何身体或精神残疾的未婚子女,不论年龄大小。 3. 对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或类型没有限制。但是,在需要特殊资格的职业或活动中,家属必须符合在接受国从事该职业或活动所规定的规则。同样,在出于安全原因只能雇用接受国国民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授权。 4. 授权开展有偿活动的申请应由相应的外交使团以普通照会的形式提交给接受国外交部礼仪和礼宾司。...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家庭互惠就业的问题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家庭互惠就业的问题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