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4月23日
1999 年 4 月 23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简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促进各自领土的繁荣;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此类投资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繁荣;已同意如下: 第一条 促进和接受 缔约一方应尽可能促进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并应根据其宪法、法律和法规接纳此类投资。此类投资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第二条 用语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投资”一词系指与商业投资有关并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各自法律法规接受的任何种类的资产,更具体地说,但不包括仅: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例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用益物权和类似权利; (b) 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或在这些公司的财产中的权益; (c) 对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的索赔; (d) 版权、工业产权、技术流程、专有技术、商标和商号; (e)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寻找、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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