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1月10日
1990 年 1 月 1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愿意根据各自的发展需要和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它们之间的直接贸易关系: 已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和发展双边贸易的扩大。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下列所有事项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包括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关税和收费,或对进出口支付转移征收的关税和收费的方法;湾。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 C。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内部费用;和 d。 1、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第三条 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一方因其在区域或次区域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结盟或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措施而给予的特殊优惠或其他好处。湾。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边境交通而给予或可能给予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优惠。 C。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未参加的任何贸易扩大或经济合作计划下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税优惠或其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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