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5月25日
1994 年 5 月 25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前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满意地注意到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成功发展;并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两国经贸关系, 同意如下: 第一条总则 缔约双方应根据本国法律和法规,采取一切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便利和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缔约双方应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包括对进口或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关税和收费,或对进出口支付转移征收的关税和收费的方法;湾。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 C。对进出口货物征收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国内费用;和 d。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的豁免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如果第 If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交通而给予或可能给予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优惠;湾。任何一方因其在区域或次区域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结盟或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措施而给予的特殊优惠或其他好处;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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