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 6 月 29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希望在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它们之间的直接贸易和经济关系“根据它们的发展和贸易需要和目标” 商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方应促进它们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在各自国家有效的规则、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适用于缔约双方的所有事项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 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包括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对进口或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费用,或对进出口支付转移征收的费用; b) 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 c)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内部费用; d) 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e) 外汇支付的转移; f) 对商品流通和分销的监管。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商船在进、留、离另一方港口以及使用其中设施方面,应按照最惠国待遇遵守该另一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前款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一方为其组织或企业依法保留的渔业、沿海贸易、内河航运等海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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