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13日
1968 年 6 月 13 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民用原子能的合作协议 美利坚合众国于 1968 年 6 月 13 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原子能民用协议,附附件; 1968 年 7 月 19 日生效*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签署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原子能的民用”于 1955 年 7 月 27 日[1] 经 1960 年 6 月 11 日、[2] 1963 年 8 月 7 日和 1966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协议修订;[3] 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开展一项研究和开发计划,以实现原子能的和平和人道主义用途,包括发电反应堆和研究反应堆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以及与发展其他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信息交流;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签订本协议以相互合作以实现上述目标;鉴于双方希望本协议取代 1955 年 7 月 27 日签署的经修正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原子能民用合作的协议》;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1955 年 7 月 27 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原子能民用合作的协议》,经修订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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