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待访问美利坚合众国的菲律宾人员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9日
1998 年 10 月 9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待菲律宾访问美利坚合众国的人员的协议 索引 文章 标题 页 序言 1 I 定义 2 II 适用性 2 III 在美国遵守法律 3 IV 出入境 3 V 驾驶执照 4 VI 制服 4 VII 携带武器 5 VIII 刑事管辖 5 IX 监禁和探视 7 X 个人免税 8 XI 进出口 8 XII 入境和使用军事设施;身份证 9 XIII 福利和娱乐设施的使用 10 XIV 医疗保健 10 XV 交通设施的使用 10 XVI 公用事业和服务的使用 11 XVII 大使馆和领事馆人员 11 XVIII 安全 11 XIX 补充安排 12 XX 生效期限 12 前言为补充《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国武装部队访问菲律宾待遇的协定》(以下简称《访问部队协定》),两国政府同意如下:在美国的菲律宾共和国人员: 第 I 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a) “部队成员1”是指在美国的菲律宾共和国武装部队的军事人员,他们的公务人员职责,包括船舶和飞机访问; (b) “文职人员”是指文职人员el 因受菲律宾共和国武装部队雇佣而在美国境内的人,并且不是无国籍人,也不是美国的国民,也不是美国的常住居民; (c) “受抚养人”是指在经济上、法律上或出于健康原因依赖该成员的部队或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家庭的其他直系亲属; (d) “菲律宾共和国人员”是指本条前述规定所定义的部队成员、文职人员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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