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实施保障措施的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7月15日
1968 年 7 月 15 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适用保障协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美利坚合众国在维也纳签署适用保障协定1968 年 7 月 15 日; 1968 年 7 月 19 日生效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直在根据 1968 年 6 月 13 日的合作协定就原子能的民用合作开展合作,该协定要求设备,美国向菲律宾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建立保障体系;鉴于《合作协定》反映了两国政府对尽快安排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的可取性的相互承认;鉴于原子能机构根据其《规约》[1] 及其理事会的行动,现在能够根据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文件和视察员文件实施保障;鉴于两国政对本协定所涵盖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实施保障;鉴于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 1968 年 6 月 13 日批准了该请求;因此,现在原子能机构和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第 I 部分 定义 第 1 节。为本协定的目的: (a) “原子能机构”是指国际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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