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 10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棉纺织的协议的换文 注:该协议于 1965 年 10 月 5 日生效。菲律宾驻菲律宾大使部国务卿国务卿华盛顿 1965 年 10 月 5 日 阁下:我有幸提及最近在马尼拉和华盛顿就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之间的棉纺织品贸易双边协定进行的讨论,该协定于 2 月在华盛顿签署的换文生效1964 年 10 月 24 日。由于这些讨论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并且理解本协议不会构成未来几年的先例,我很高兴地通知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在日历仅 1965 年: (a) 从菲律宾向美国出口的棉纺织品相当于 300 万平方码类别 1-27 中的进口商品将不计入根据第 7 款调整的协议第 3 款规定的出口限制,以及 (b) 尽管有第 6 款第二句的规定,但受第 3 款的限制为经协定第 7 段和本说明 (a) 部分调整,从菲律宾向美国出口的第 1-27 类棉纺织品可达到 100 万平方码当量,前提是此类棉鸭出口不超过 350.000 平方码。我荣幸地提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菲律宾政府的答复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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