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2 月 15 日 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担保协议(开发公司项目) 注:该协议于 1953 年 7 月 13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478 UNTS 中公布。页。 161. 1963 年 2 月 15 日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之间的协议。鉴于根据银行与菲律宾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的同日协议,该协议及其中提及的时间表以下简称贷款协议,银行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多种贷款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等值于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 美元)的货币,“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在下文规定的此类贷款方面的义务;并且鉴于担保人,鉴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已同意为借款人的该等义务提供担保;现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第 1.01 条 本担保协议各方接受所有条款1961 年 2 月 15 日银行第 4 号贷款条例,但须遵守附表中规定的修改贷款协议第 1 条(称如此修改的第 4 号贷款条例,以下称为贷款条例),具有与此处完整规定相同的效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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