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年 11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担保协议(BINGA 项目) 注:该协议于 1958 年 2 月 26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293 UNTS,第83. 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 1957 年 11 月 22 日签署的协议。鉴于根据银行与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的同日协议,该协议及其所指的时间表以下简称贷款协议,银行已同意以各种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等值于 2100 万美元(21,000,000 美元)的货币,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在下文规定的此类贷款方面的义务;鉴于担保人考虑到本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已同意为借款人的该等义务提供担保;现在因此,双方特此同意如下:第 I 条第 1.01 节。本担保协议的各方接受银行 1956 年 6 月 15 日第 4 号贷款条例的所有规定,但须遵守贷款协议附表 3 中规定的修改(称第 4 号贷款条例为如此修改后称为《贷款条例》),其效力和效力与此处完整规定相同。第二条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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