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 7 月 26 日 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疏浚项目) 注:该协议于 1961 年 10 月 10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414 UNTS,第253. 1961 年 7 月 26 日,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 Galled 银行)之间的协议。第 I 条贷款条例第 1.01 节。本贷款协议的各方接受 1961 年 2 月 15 日的银行第 3 号贷款条例(以下称第 3 号贷款条例,以下简称贷款条例)的所有规定,其效力与完全在此提出。第二条贷款部分 2.01。银行同意根据本协议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相当于八百五十万美元(8,500,000 美元)的各种货币金额。第 2.02 节。银行应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其账簿上开立一个贷款账户,并将贷款金额记入该账户。贷款金额可按照贷款条例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并受贷款条例规定的取消和暂停权利的约束。第 2.03 节。借款人应按未不时提取的贷款本金的四分之三(1% 的 3/4)每年向银行支付承诺费用。...
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疏浚项目)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疏浚项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