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 10 月 13 日 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担保协议(ANGAT 项目) 注:该协议于 1961 年 11 月 24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415 UNTS,第269. 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 1961 年 10 月 13 日签署的协议。鉴于根据银行与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的同日协议,该协议及其中提及的时间表以下简称贷款协议,银行已同意以各种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等值于三千四百万美元(34,000,000 美元)的货币,但前提是担保人同意担保借款人在下文规定的此类贷款方面的义务;鉴于担保人考虑到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已同意为借款人的该等义务提供担保;因此,双方特此同意如下:第 I 条第 1.01 节。本担保协议的各方接受银行 1961 年 2 月 15 日第 4 号贷款条例(以下称第 4 号贷款条例,以下简称贷款条例)的所有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此处。第二条第 2.01 节。在不限制或限制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契约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此无条件地保证,作为主要义务人,而不仅仅是作为担保人,到期和准时支付本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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