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 4 月 28 日 构成菲律宾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之间关于航空服务的协议的票据交换 注:该协议于 1959 年 5 月 6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公布在 III DFA TS No . 3,第56. 马尼拉,1959 年 4 月 28 日 阁下:我荣幸地提及 1959 年 1 月 27 日第 213/-152 号公使馆的照会和随后的信件,以及最近举行的政府代表之间的会谈。菲律宾共和国和比利时政府就比利时指定的国家航空公司——SABENA——在两国之间运营定期航空服务。我很高兴地通知您,菲律宾政府同意授予 SABENA 在马尼拉的临时有限交通权,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 在任一方向每周不超过两 (2) 个频率的服务以下路线:布鲁塞尔-德国-奥地利-希腊-土耳其-叙利亚-黎巴嫩-以色列-伊拉克-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西部和东部-印度-科伦坡-仰光-曼谷-西贡-马尼拉-冲绳-东京,有权在马尼拉接送商业交通,目的地或来自冲绳和/或东京的交通除外。 2. SABENA 可以选择在任何或所有航班上省略指定航线上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点。 3. 比利时和菲律宾之间允许在任一方向运输比利时政府的外交邮件和 SABENA 公司材料。 4. 航空服务将按照菲律宾民航局和菲律宾民航局颁布的规章制度运行,收费标准为菲律宾民航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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