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 11 月 13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就比利时王国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财政援助的交换票据 注:该协议于 1972 年 11 月 13 日生效。 ;本协议也在 XI DFA TS No. 1, p. 中公布。 195. 马尼拉,1972 年 11 月 13 日 27526 阁下,谨此提及阁下今天的照会,全文引述如下:“为执行所达成的协定第 4 条的规定今天比利时王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谈判。我很高兴地建议采用以下技术程序: 1. 根据第 1 条提供给菲律宾的比利时法郎款项(以下简称称为“比利时法郎的款项”)应仅用于支付给交易活动位于比利时的个人和公司、比利时原产的资本货物和设备或这方面的服务,按照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日后,根据需要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合同的具体履行。 2. 菲律宾政府将通过外交途径将合同复印件以比利时法郎支付给比利时外交和外贸部。上述部可要求菲律宾政府提供必要的额外信息,以确定履行相关合同的应付款项是否符合协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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