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 年 6 月 25 日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第 111 号)。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44 号,1960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由总统于 1960 年 9 月 16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60 年 6 月 15 日生效,对菲律宾而言,于 1961 年 11 月 17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384 UNTS, p。 385.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并于 1958 年 6 月 4 日举行第四十二届会议,并决定通过与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的歧视问题,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并 确定这些提案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并考虑到《费城宣言》申明所有人, 不论种族、信仰或性别, 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安全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并进一步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下列权利的侵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这一年的第二十五天一千九百五十- 下列公约,可称为 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 1 条 1. 为本公约的目的,“歧视”一词包括—— (a)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或待遇平等的效果; (b) 有关成员在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定的其他区别、排斥或优惠,这些区别、排斥或优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或待遇平等的效果,并与其他适当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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