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 年 7 月 2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关于简化入境和逗留程序的协议的换文注;该协定于 1958 年 7 月 24 日生效。本协议也在 III DFA TS No. 2, p. 中公布。 26 和 325 UNTS,p。 103. I 马尼拉,1958 年 7 月 24 日 阁下:我谨提及日本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之间就需要采取临时方式交换的意见这将在互惠的基础上管理任何一方的国民进入另一国领土并在其中逗留,直到两国政府达成更永久的安排,并导致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 1. 在使馆馆长的监督和第 3 段所述人数限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的领事官员将由其政府授权,以尽可能简化的程序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签发签证。以下类别之一,即: {a) 游客; {b) 临时商务访客; (c) 过境人员; (d) 信息媒体代表; (e)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 2. 各国政府还将尽可能优先考虑技术人员的签证申请,包括预先安排的雇员、学生和人员属于第 1 款所述类别以外的类别,基于其个人优点。 3. 签证将根据本协定签发,只要任何一方的国民在特定时间停留在另一国的总人数不超过 350 人;条件是根据政府协议进入的人员(例如从事沉船打捞工作的人员)、技术人员(包括预定雇员)、过境人员、海员和飞行员、信息媒体代表、配偶和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获准入境的人不包括在上述人数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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