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 年 6 月 25 日补充协议编号15 菲律宾共和国与联合国技术援助委员会之间注:该协议于 1953 年 6 月 25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II DFA TS No. 3, p. 中公布。 81. 联合国(下称“本组织”)和菲律宾政府(下称“政府”)根据联合国和其他代表组织于 1951 年 4 月 5 日在马尼拉缔结的技术援助基本协定技术援助委员会和政府(下称“基本协议”), 同意如下: 第 I 条 本组织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供钢铁专家,为期一年,就在棉兰老岛伊利甘正在建设中的轧钢厂附近建造小型冶炼厂向政府提供建议。第二条 1. 在履行职责时,专家应与政府主管机构和官员以及负责该国发展项目的任何相关机构密切协商和充分合作。 2. 专家将随时向本组织通报他的工作进展,以及该国在其各自领域内计划或开展的任何其他发展项目。第三条 本组织应就本补充协议所指的技术援助,与作为政府为此目的指定的中央协调机构的国家造船厂和钢铁公司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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