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就建立互惠版权关系交换照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10月21日
1948 年 10 月 2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就建立互惠版权关系交换照会 注:该协议于 1948 年 10 月 21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还出版于 77 UNTS,页。 197 和 TIAS 1840。 I 菲律宾驻菲律宾大使馆代理秘书的菲律宾大使 华盛顿 1948 年 10 月 21 日 阁下:根据我国政府的指示,我荣幸地提请您注意《公约》第 10(b) 条菲律宾版权法(菲律宾立法机构第 3134 号法案),根据该法,经第 76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上述第 3134 号法案的利益可以扩展到非菲律宾公民的所有者的工作菲律宾 仅当该所有者为公民或主体的外国国家或国家通过条约、公约、协议或法律向菲律宾公民授予与该外国所有者所获得的保护基本相同的版权保护利益时根据该法案。由于菲律宾版权法第 10(b) 条与 (b) 段相似,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9 条由国会法案编纂并颁布为实在法,于 1947 年 7 月 30 日批准 (61 Stat . 652),我国政府希望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互惠的版权关系,从而将我们各自国家版权法的利益扩大到对方国家的公民。为了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证美国的作者和所有者的互惠利益,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发布了一份公告,并附上一份公告,宣布菲律宾公民美国有权在该日期及之后为其在菲律宾共和国的作品获得版权,包括与上述美国法典第 17 篇第 l(e) 节规定的权利类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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