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调解条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1月16日
1946 年 11 月 1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和解条约 注:该条约尚未提交参议院批准。原件在外交部的记录部分存档。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加强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友好纽带并促进普遍和平事业,因此决定缔结一项和解条约,并为此目的任命其为全权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兼外交部长EI.PIDIO QUIRJNO阁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美利坚合众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PAUL V. McNUTT 阁下;在相互传达各自的全权证书后,认为其形式良好,并同意如下: 第 I 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 无论性质如何, 在普通外交程序失败且缔约方无法诉诸主管法庭的裁决时, 应提交调查并报告给按规定方式组成的常设国际调解委员会在下一篇后续文章中。第二条 国际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任命如下: 每个国家的政府选出一名成员;每个政府应从某个第三国选出一名成员;第五名成员应由两国政府共同协议选出,但不言而喻,他不得是任何一方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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