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无线电广播设施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9月04日
1947 年 9 月 4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无线电广播设施的协议第 48 期,5 月 14 日,IMS。它一经签署即作为临时方式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发布在 I DFA TS No. 3, p. 137.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希望确保菲律宾共和国继续进行无线电广播,为每个政府提供传输无线电节目的媒介,提供培训菲律宾无线电技术人员的手段;希望为两国政府使用菲律宾共和国现有或将要建造的某些广播设施提供服务;深信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实现这些目的,其实际应用的细节应通过友好合作安排;已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协议,并同意如下: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使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已经或可能在菲律宾共和国建造的此处提及的无线电设施。第 II 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有权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布拉干省马洛洛斯安装的中波广播发射机上安排格林威治民用时间 2200 至 1000 的国内广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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