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1 月 21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1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共和国韩国, 忆及 2005 年 12 月 13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 1.3 条和第 2.2 条反映了他们建立涵盖服务贸易的亚山-韩国自由贸易区的承诺;注意到《框架协议》的目标是通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五条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经济合作和深化经济一体化;重申承诺在东盟成员国和大韩民国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广泛的部门,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敏感部门,对东盟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为新的东盟提供额外的灵活性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成员国;努力加强它们之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并使缔约方各自的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和分配多样化;承认缔约方有权对各自领土内的服务供应进行监管和制定新法规,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并且鉴于缔约方内部服务法规发展程度存在不对称性, 缔约方行使此项权利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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