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1日
2007 年 11 月 21 日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1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共和国韩国, 忆及 2005 年 12 月 13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 1.3 条和第 2.2 条反映了他们建立涵盖服务贸易的亚山-韩国自由贸易区的承诺;注意到《框架协议》的目标是通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五条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经济合作和深化经济一体化;重申承诺在东盟成员国和大韩民国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涵盖广泛的部门,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敏感部门,对东盟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为新的东盟提供额外的灵活性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成员国;努力加强它们之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并使缔约方各自的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和分配多样化;承认缔约方有权对各自领土内的服务供应进行监管和制定新法规,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并且鉴于缔约方内部服务法规发展程度存在不对称性, 缔约方行使此项权利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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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放弃对部分商品实施关税互惠待遇的协议 菲律宾和大韩民国关于延迟执行《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项下菲律宾关税减让的补偿措施的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52]成员政府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附件 3 附录 2 所列产品具体规则修订谅解书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修订货物贸易协定的彭格萨罕第二议定书[P批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PERSETUJUAN PERDAGANGAN BARAN)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彭格萨汉协议(Persetujuan mekan)彭格萨汉议定书 落实《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第二套具体承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和《货物贸易协定》业务认证程序修正案的实施[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16-2013]东南亚国家协会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投资投资协议(Persetujuan mengenai penanaman m)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PERSETUJUAN PERDAGANGAN 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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