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放弃对部分商品实施关税互惠待遇的协议 菲律宾和大韩民国关于延迟执行《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项下菲律宾关税减让的补偿措施的协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52]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107 OG No. 39, 4813(2011 年 9 月 26 日);公告 2011 年 8 月 12 日 [ 行政命令编号。 2011 年 8 月 5 日 52 日 ] 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延迟实施菲律宾关税减让协议项下的补偿措施的某些条款暂时放弃对等关税待遇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货物贸易 鉴于《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1 第 5(b)(ii)段根据《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与韩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AKFTA TIG 协议)规定,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 6 国应取消至少 90% 的关税不迟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置于正常轨道的关税细目。第 8 号行政命令 (EO) 12(秒。 2009 年)执行上述规定,比原定计划晚六(6)个月或 2009 年 7 月 7 日生效;鉴于,第 638 号行政命令(2007 年)对处于 AKFTA TIG 协定缔约方敏感轨道的产品给予互惠关税待遇;鉴于,在 2011 年 5 月 17 日的会议上,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董事会批准暂时放弃对某些物品的互惠关税待遇,作为对大韩民国的补偿措施;鉴于,菲律宾外交部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第 11 1953 号普通照会和大韩民国大使馆于 2011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普通照会 KPH 2011-093-P 应被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协议。两国政府实施补偿方案;鉴于,第 402 号总统令第 4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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