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9 月 20 日 第 9 号危险货物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王国政府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缔约方”)成员国;忆及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货物过境便利化框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认识到其中第 20 条和第 25 条规定缔结实施议定书,这些议定书应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现在,因此,缔约双方商定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 “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和“过境运输”应具有协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b) “联合国规章范本”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c) “ADR”是指关于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欧洲协定。 (d) “重组后的 ADR”是指从 2001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的《关于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欧洲协定》的重组版本。 (e) “过境运输经营者”应具有第 3 号议定书中赋予它的含义——协议规定的道路车辆的类型和数量。第 2 条 适用范围 根据协定第 20 条,缔约双方特此同意将本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危险货物在规定的公路(或州际公路)过境运输路线上的过境运输在协议的第 1 号议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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