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程序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7日
1998 年 10 月 7 日 通知程序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越南、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考虑到所有东盟经济协定下的义务;渴望提高透明度并改进所有东盟经济协定下通知程序的运作;同意如下: 第 1 条 通知的一般义务 1. 成员国应遵守本议定书规定的通知程序。 2. 成员国应通知它们打算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措施: a) 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取消或损害其他成员国在任何东盟经济协定下的任何利益; b) 当该行动或措施可能妨碍实现东盟经济协议的任何目标时。 3. 在不影响第 2 款规定的成员国义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通知程序应适用于但不限于附件 1 所列措施的变更及其修正案。 4. 本议定书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东盟经济协定的紧急或保障措施下采取的行动。第 2 条 意图的事先通知 1. 成员国应在实施第 1 条所述的行动或措施之前进行通知。除东盟经济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通知期外,应至少提前 60 天发出通知。一项行动或措施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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